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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能“进”典当行吗?

( 03-08 16:27:54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
 

      陈先生(灵石路读者):最近,我所经营的服装生意比较好,资金利用也高,但回收比较慢,因此总感到资金周转不过来,多少影响了我事业的发展。面对资金不足的现状,我考虑到向亲戚朋友借款有一定难度,而向银行贷款则手续比较麻烦,一下子不能解决问题,因此请教一下,还有别的什么借贷途径吗?

  林玲(静安区公证处高级公证员):在我的公证业务中,常常遇到一些当事人通过用自己的房地产到典当行抵押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你也不妨去试试啊。

  陈先生:哦,还有这样的渠道,能不能说得具体些?

  林玲:说得简单一些,就是拿你的房地产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把你所急需的钱款借给你。就其特点而言,主要是方便、快捷。这是因为,典当行考虑到当户急需资金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手续上很方便,且时间上也很快,一般可以在四、五天内取得当金,最快的可以在两天之内取得当金。但是,当户把房地产抵押给典当行,与一般的典当不同,还需要经过公证这一步。

  陈先生:据我所知,平时上典当行,只要把当物送过去,填写完当票即可取得当金,为什么房地产抵押要经过公证呢?

  林玲:我们知道,在典当活动中,如果当物为一般的动产,如金银首饰、家用电器等,只要双方为当物约定一个金额,当金数额即可确定,然后填写当票,便可取得当金。而如果当物为不动产,如房地产等,由于有些事项无法在当票中载明,因此典当行与当户必须就有关事项进行约定,然后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

  陈先生:这不就可以了吗?

  林玲:问题是,典当行没有对公民的民事活动进行调查的职能,无法弄清楚你的房产权属有否争议、是否已经另有抵押或是否已经被查封等权力限制问题,也无法对共同产权人是否均同意把该房地产抵押出去进行调查。而公证机关可以行使这一职能,予以逐一调查清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

  另一方面,如果当户(即抵押人)在典当期满时不能还款时,典当行可以依照《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6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为绝当”的规定,作绝当处理。如何处理绝当?典当行可以依照《典当行管理办法》第40条“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的规定,进行拍卖。

  陈先生:这就不懂了,我明明是典当,为什么要适用《担保法》呢?

  林玲:这是因为,所谓抵押,实质上就是一种担保。正因为这样,我国的立法机关把涉及房地产抵押的相关规定,写进了《担保法》。

  陈先生:那么,我国的《担保法》对绝当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林玲:《担保法》第53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这里自然也包括对绝当的处理。要指出的是,到了绝当这一步,典当行是依法、也依照合同约定来处理———拍卖你的房产,这就不管你是否愿意了。这是因为,经过公证后,当户与典当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典当行可以凭公证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不经过公证,一旦发生绝当的情形,则要经过诉讼程序才能解决。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可能要经过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才有结果。这对于典当行来说,当然是不希望看到的,也不愿意这样做。因此,对房地产典当的“抵押合同”进行公证,不仅保护了典当行即抵押权人的利益,实际上也保护了当户的利益。

  陈先生:这是不是说,用房地产去典当行抵押,风险很大呢?

  林玲:也可以这么说,到典当行抵押筹款与到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是一样的。所以,当户要用房地产去典当行抵押,首先要考虑到自己的偿还能力。不然,一旦发生绝当,你所抵押的房地产就会被拍卖。到了这一步,总归是一件很难堪的事。

  陈先生:顺便我还想问一下,谁来对抵押的房地产进行估价?

  林玲:对抵押房地产的估价,通常由当户与典当行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同时综合各种增值或贬值因素,共同约定一个价位,也可以请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人员来估价。总之,应当是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价位。



  作者:实习编辑 王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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