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大力推进工业企业雨污分流,扎实推动入海排污口整治,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一级巡视员罗辉表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以全面落实湾长制为平台,以坚决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为抓手,创新陆海协同治理机制,统筹推动陆源污染治理、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各项工作,全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总体保持在90%左右,黄河口、莱州湾、庙岛群岛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持续向好。”
千名湾长护海湾,15个市协同攻坚
山东省健全完善湾长制组织体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省总湾长。在《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明确要求,省、市、县三级要全面实行湾长制,为陆海统筹、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沿海各市、县(市、区)均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总湾长,部分辖区内海湾治理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自行探索设立了镇级湾长、义务湾长和民间湾长等。目前,全省明确省、市、县、乡四级湾长379名,民间湾长、义务湾长、湾管员增至1128名,建立了湾长监管主体责任和社会参与监督相互衔接、协同推进的监管体系。
坚持河海共治,总氮浓度控制指标纳入生态补偿
近年来,山东省扎实推动入海排污口整治,印发《关于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全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和初步溯源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市建立“一口一策”整治台账并开展分类整治。建立实施月调度、月通报和“红旗”“蜗牛”榜排名制度。通报时,不仅对各市进展排名,还对整治质量进行排名,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山东省将入海河流下游沿海7市53个县(市、区)和上游非沿海8市42个县(市、区)的河流总氮治理责任全部在攻坚战行动方案中明确,进一步压紧入海河流上游断面水质改善和总氮削减(控制)责任。
为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山东省印发实施了《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将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作为测算依据,对入海断面总氮年平均浓度高于基准值的河流,由所在市向省级赔偿,总氮浓度基准值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按照逐年加严的原则确定;将入海河流总氮控制纳入省级资金支持事项,在小清河流域试点推行“总氮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分配挂钩”制度,补助辖区内工业企业实施总氮提标改造工程。将总氮浓度控制指标要求纳入黄河干流13个跨县断面的生态补偿协议。
建设“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
为抓实美丽海湾建设行动,“十四五”期间,山东省将按照“基本建成一批、推进建设一批、逐步提升一批”的梯次安排,推动建设15个美丽海湾,其中,申报创建国家美丽海湾优秀案例5个,打造省级美丽海湾优秀案例10个。
山东省精准实施海湾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亲海品质提升等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有力支撑美丽海湾建设总体目标实现。严格落实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科学布局拓展公众亲海临海空间。加强海水浴场、岸滩、海面漂浮垃圾清理,提升亲海空间品质。同时,加强海洋民俗、渔家文化等海洋文明传承,形成一批海洋文化景区、海洋文化产业,提升亲海文化品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