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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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16 14:57:51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印发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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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山东,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根据国家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细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性地解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中存在的工作程序不规范、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对改革试行期间形成的简易程序、索赔主体、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步追究“一案双查”机制、多元修复机制等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

  根据《细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细则》首次明确了简易评估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数额小于30万元的案件,或者赔偿义务人主动提高生态环境修复标准、扩大环境治理修复范围,对改善环境质量有明显作用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细则》进一步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方式。鼓励各地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异地修复、提高污染治理水平、购买经核证的本省碳汇等措施实施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完)

 

【纠错】 【责任编辑: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