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玻璃掉落砸坏停车场内车辆,谁来赔?-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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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09 10:48:19
来源:齐鲁晚报

高楼玻璃掉落砸坏停车场内车辆,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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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的张某,将私家车停放在地上停车场期间,该车被从大厦上坠落的玻璃砸中导致受损,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呢?日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飞来横祸:

  “天降”窗玻璃砸坏爱车

  张某将自有的小型客车停放在烟台市芝罘区某大厦地上停车场内,其左右两侧为他人车辆,周围没有禁停标志或路锥。当日上午8点左右,位于该大厦门上方二楼的一扇下悬窗户外侧的玻璃掉落,导致张某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某第一时间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找到某大厦二楼房屋所有者甲公司、租赁该房屋的乙公司和对房屋进行维护管理的物业公司三方负责人达到现场,三方负责人对砸车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却对责任承担互相推诿,张某同三方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他自己出钱维修车辆并支付维修费2万余元。

  张某称,他的车刚买了9个月,车被坠落的玻璃砸中受损,会导致车辆贬值。随后,张某将上述三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评估费、车辆贬值损失共计4万余元。

  谁该担责: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

  和使用人法庭辩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外墙和窗户的区分认定,二是原告同时起诉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在这三方主体都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分析认定责任承担。

  被告甲公司辩称:涉案坠落物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坠落物的来源系由大厦外墙脱落产生,否则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其次大厦所有权人并非甲公司,原告应将涉案大厦全部业主追加为共同被告。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要求原告明确是哪块玻璃,据物业公司了解,掉下去砸到原告车辆的不是贴在外墙上用于装饰的玻璃幕墙,而是被告乙公司在使用时可以任意开启的窗户上的玻璃。

  被告乙公司辩称:外墙的玻璃属于公共区域,跟作为使用人的被告乙公司无关。整个大厦的外墙都是同样的玻璃,掉下去砸到原告车辆的玻璃是外墙的玻璃,不是被告乙公司正在使用的窗户里面的玻璃,根据法律规定,外墙毁坏的侵权责任属于所有人而不是承租人。

  法院判决:

  房屋所有者承担70%的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坏,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案车辆停放在大厦门前时,大厦玻璃掉落砸车致车辆受损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焦点为各方责任承担。涉案大厦该面墙全部为外立面张贴玻璃幕墙装饰,房屋窗户的外侧亦贴有玻璃幕墙同材质的玻璃,该窗户所在的房屋系被告甲公司所有,租赁给被告乙公司使用,窗户外侧的玻璃掉落时该窗户正常使用,具有通风、采光等功能,故该窗户不应因外侧贴有玻璃幕墙同材质的玻璃即扩大解释为整栋大厦外墙的一部分。被告甲公司关于该外层玻璃幕墙系全体业主共有、应将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被告甲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未能对涉案房屋采取及时充分有效的防护维修措施,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甲公司主张被告乙公司的使用行为系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乙公司作为使用人不存在过错,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在明知场地存有危险因素的情况下依然允许或默认车辆停放于此,对涉案车辆所受损失亦应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合两被告过错,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甲公司承担7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为宜。关于原告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因对此未提交证据,且三被告均不认可,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车辆维修费2.6万余元,被告甲公司承担其中70%,被告物业公司承担其中30%。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已履行赔偿任务。

【纠错】 【责任编辑: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