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10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济宁市报送的案例“曹某某污染环境案”入选。
2023年4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作为山东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采用含硫量超标的煤矸石进行生产,为逃避环保部门及第三方监管公司的监测,擅自停运废气自动监测设施,人为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经调阅数采仪信息发现,至同年4月7日下午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监测设备一直处于标定状态,导致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超标准排放。
鱼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经营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曹某某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禁止曹某某从事涉排污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限三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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