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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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14 20:57:29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出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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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济南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印发,对济南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进行规范。《补偿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时,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由政府对相关权利人的房屋实施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根据《补偿办法》,区人民政府是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依法依规承担其管理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平阴县、商河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可参照《补偿办法》执行。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房屋补偿的,应当包含房屋补偿范围、补偿对象、方式和标准、拟安置地点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因项目建设需要,土地征收范围外的房屋与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的,应当一并纳入房屋补偿范围。

  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权属证明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对于无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文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组织认定并公示。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建房时该区域的宅基地审批控制面积,建房时该区域无宅基地审批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

  《补偿方案》明确,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按照其中一处宅基地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宅基地批准面积或认定面积确定;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安置人口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原则上多层建筑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小高层不低于43平方米、高层不低于47平方米。原房屋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省政府批复的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办法确定房屋安置面积后,由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市场价格,经依法评估后予以补偿。同时,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向房屋相关权利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过渡期内的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妥善解决相关权利人的生产、生活问题。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补偿方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补偿方案》施行前已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完)

【纠错】 【责任编辑:贾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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