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规划管理水平。
《通知》适用范围为村庄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房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新型农村社区等项目(以下简称“乡村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符合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法定条件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行为。
《通知》明确,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和乡村建设项目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应包括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还应重点审查四至范围、建设占用现状地类、相邻关系等事项。对于公路沿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需要加强保护的区域及周边的建设行为,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风格、建筑造型、建筑色彩等内容提出进一步要求。
《通知》对乡村建设项目从申请、受理、审查、核发各个环节要求予以规范,并对延期、变更、注销业务作了明确规定,列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清单、申请审批表、办理流程图,进一步推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各相关部门在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执法机构进行移交。(记者 张文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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