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梯度化租金减免政策,按家庭收入水平分档设定租金标准:对特困家庭,执行最低租金标准;对低收入家庭,租金控制在不高于同地段市场租金的特定比例。
《管理办法》优化申请与分配流程。为提升配租效率与精准度,建立街道与用人单位双渠道申请机制,申请资格经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摇号配租。明确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严格执行“一户一房”原则,户型按家庭人口数量匹配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
《管理办法》实施梯度化租金减免政策。承租家庭租金标准一般按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70%。为切实减轻困难家庭居住负担,按家庭收入水平分档设定租金标准。具体而言,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原廉租住房租金政策执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计算,为0.8元/月·平方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含)的,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计算,为1.6元/月·平方米。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享受相应租金优惠: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的,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30%;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50%。公共租赁住房储藏室租金标准按照地上住宅租金标准的一半收取。
《管理办法》规范住房调换管理。为满足承租家庭动态居住需求,开通以下调换渠道:同户型承租家庭自愿互换;申请调换至空置房源;因家庭结构变化(如婚姻、生育等)申请分户居住。调换行为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且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调换。
《管理办法》强化租后监管与退出机制执行。为保障住房资源公平善用,实行年度入户全覆盖核查,由管理部门核查承租家庭履约情况及房屋实际使用状态。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情形分类处置:对存在违规转租、长期闲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退回住房;对因购置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六个月搬迁过渡期;对累计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的,依法启动腾退程序并追缴欠缴费用。
在社区管理和物业服务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完善监控设备、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公益性岗位、各类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优先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社区中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对特困家庭免收物业服务费,对其他低收入家庭按比例减收物业服务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置的车库内车位,应当通过租赁形式优先满足承租家庭停车需要,租赁费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普通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的80%执行,具体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此外,《管理办法》严格资金管理与监督。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租金欠缴追缴机制:对拖欠租金的承租家庭,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通知限期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依法予以追缴。由市场监管部门对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