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山东省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通知明确,自2025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202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5898.75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淄博高新区、淄博经开区为22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201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820元。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1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下限为淄博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5%,即91元;上限为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4%,即6216元。灵活就业的高层次人才月缴存额上限可提高至2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确定月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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