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该法规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从多维度为残疾人群体提供便捷服务与坚实法律依据,为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规定》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智能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各项福利的重要凭证。《规定》明确,申办残疾人证的,应当向残疾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残疾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办理残疾人证免收工本费和残疾评定费,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级预算保障。残疾人证电子证照、加载残疾人证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与残疾人证具有同等效力。
《规定》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交通安全、防灾减灾、安全预警等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康复对残疾人融入社会起着关键作用。《规定》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设立一所康复医院或者残疾人康复中心等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作为残疾人康复科研、服务和技术指导基地。
教育是改变命运的重要途径。《规定》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高级中等阶段教育,推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深度融合发展。
就业是残疾人实现自立自强、融入社会的关键。《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给予适当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抓手。《规定》强调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严禁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为残疾人融入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从生活保障到康复教育,再到就业扶持,《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多方面解决残疾人群体的难题,为残疾人群体融入社会、共享发展成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