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公安获悉,为切实维护岁末年初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济南公安机关近期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罚。
近期,商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霍某在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商河县某驾校废弃仓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04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涉案物品被依法收缴。
警方表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均受法律严格规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市民应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通过网络平台、寄递物流等渠道交易烟花爆竹;积极举报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非法储存、运输)、0531-51708400(非法生产、经营--工作日时间)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将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