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维权受法律保护,但以入职为手段、以仲裁诉讼牟利的“劳动碰瓷”行为,背离诚信与立法初衷。近日,济南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张某两年内频繁入职离职、反复仲裁索赔,法院查明其“劳动碰瓷”特征后,依法驳回其经济补偿金诉求。法官提醒,劳动者应明确维权边界,诚信用工、理性维权。
据案情介绍,2024年3月,张某入职某装修公司,在职期间频繁请假,入职仅两个月便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即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拖欠工资与加班费。经仲裁与法院审理查明,公司已足额支付正常工资,仅加班费计算存在瑕疵,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500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再次以“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0余元,被仲裁委驳回后诉至商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两年内涉及多起劳动争议案件,行为模式高度一致:入职约两个月即抓住用人单位用工瑕疵,发出被迫解除通知,短则二十余天、长不超半年便离职,继而通过仲裁诉讼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部分诉求曾获支持。该案中,公司仅存在加班费计算的技术性瑕疵,并无恶意拖欠工资行为,且已依法补足。
法院认为,张某不以稳定就业、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而是刻意寻找用工漏洞、制造争议牟利,其行为不符合正常劳动者特征,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构建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初衷。张某利用法律倾斜保护条款,对已纠正的轻微瑕疵主张经济补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商河法院员额法官仇忠浩表示,“劳动碰瓷”不是法律上的正式概念,而是对滥用维权程序、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精准概括。此类行为人主观无就业意愿,以建立劳动关系为手段,高频短期入职、恶意发起仲裁诉讼,谋求不当利益,既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劳动力市场秩序。对于此类行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应对其超出实际劳动所得之外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不予支持其通过不诚信行为获利。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李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