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招商项目 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
  河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凡帮助我区引进资金并帮助实施成功者,除享受临东发(2000)35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政策外,并享受以下新的政策:

   一、奖励对象:为河东区引荐项目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项目标准: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河东区的总体规划,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在河东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项目;2、能够提供税收的生产经营性、三产服务性项目,以及虽不提供税收但促进地方发展的公益性、福利性项目。

   三、奖惩标准:1、引进资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以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国内资金按投资额的2%奖给引荐者,国外资金按投资额的5%奖给引荐者。2、对完成任务指标的乡镇和部门,授予前6名乡镇和前10名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的称号;对超额完成任务指标的乡镇和部门,引进外资每超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奖励引资单位1万元人民币。3、对完不成任务的经济管理部门,扣罚部门全体人员的岗位考核奖(一般人员2个月,副科级3个月,正科级4个月);对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连续2年完不成任务指标的,给予通报批评,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一把手不得提拔重用或降职使用。

   四、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经营性行业按上缴税收渠道确定奖金来源,公益性事业项目由受益单位奖励。

   五、建立资金引荐者档案,对为我区引荐和有引荐意象的中介人(中介机构),要提前向区招商引资服务办公室申报,由区招商引资服务办公室建立详细档案,随时沟通信息、掌握情况,帮助联络洽谈,确定项目中介。

   六、为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区里成立项目考核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考核,审计局、监察局、外经委、经委、工商分局、地税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每季度调度一次,按时兑现奖励,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缴。资金到位后不需用于新上项目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引进资金用于新上项目的,资金到位后发给一半奖金,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再发给另一半奖金。

   七、本规定由区项目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