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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企业裁员八类人不得裁减

日期:2008-12-3                               来源:济南时报

    日前济南市出台措施,规范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只有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才能裁员,且有八类人不得裁减,三类人应优先留用。

    裁员有条件

    此次济南市出台的规范用人单位裁员措施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符合以上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员。

    八类人不得裁减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省级及以上劳模;夫妻双方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留用一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类人应优先留用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以上三类人群,用人单位应优先留用。(记者 徐传强 通讯员 丁麟宏 王宏田)(完)



                                             实习编辑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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