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旅游频道 >> 出行参考 >> 政策法规
北京严禁:旅行社让导游垫费及不签合同
( 2006-06-05 09:14 )
来源:新京报
 

    经劳动监察部门查证核实,因旅行社原因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并逾期不改的,将会按未签合同人数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通过媒体曝光。这是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通知中规定,今后,旅行社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导游员应按照《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相关通知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导游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员垫付团费。

    此外,旅行社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导游员,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导游员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旅行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办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因旅行社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经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相关规定,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旅行社每人500元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典型通过媒体曝光。

    "但是兼职导游还是很难管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孙双兴说,与其他行业相比,目前旅行社劳动市场不规范情况较多。但是,劳动局监管的范围,只是在旅行社和导游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而兼职导游因为不存在合同和工资,只能涉及报酬。(相丽丽)


 


                           责任编辑 黄晋鸿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 电话:0531--82024762 82024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