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讯 青岛市物价局近日下发通知,对“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以2003年4月22日为“杠”,凡是经营价格超过4月22日价格50%的,物价部门将按哄抬物价论处。
物价部门将重点打击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违法经营单位,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对有明显提价或涨价
作者:宋振涛 实习编辑:王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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