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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厅关于减征有关交通规费问题的通知

( 05-29 09:26:07 稿件来源:青岛早报)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全力支持非典防治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03]16号)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省省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减征有关交通规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征时间

  自2003年5月1日起到2003年9月30日止减征,从2003
年10月1日起,恢复执行原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鲁财税[2003]16号文件发布之前已经交纳的交通规费不办理退费和抵缴手续。

  二、减征范围

  (一)对从事餐饮、旅店、娱乐、旅游、航空公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业户的车辆(不含营业性货运车辆)公路养路费(包括路港建设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减半征收。

  (二)对从事水路旅客(含旅游)运输行业业户的船舶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客运附加费减半征收。

  三、减征标准

  (一)公路养路费按照征收标准220元/月吨(含路港建设费)减征50%,即按照110元/月吨征收。

  (二)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减征50%。1、公路运输管理费由原按照营业收入的0.8%征收减为按照营业收入的0.4%征收,定额征收的按照同比例予以减征(具体定额减征标准详见附件一);2、水路运输管理费由原按照营业收入的1.6%征收减为按照营业收入的0.8%征收,定额征收的按照同比例予以减征。

  (三)公路、水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减征50%。

  1、公路客运附加费由原按0.02元/人公里征收减为按0.01元/人公里征收,定额征收的由80元/月座征收减为按40元/月座征收;

  2、水路客运附加费由原按营业收入的9%征收减为按营业收入的4.5%征收,定额征收的按照同比例予以征收。

  (四)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标准减征50%,即由原按照营业收入的6%征收减为按照营业收入的3%征收,定额征收的按照同比例予以减征。

  (五)2003年5月1日前征费标准高于减征标准的,按照减征标准征收;其征费标准低于减征标准的,仍按原征费标准征收,不再实行减征政策。

  四、减征程序

  由各市交通局规费征收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有关交通规费的减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规定。

  (一)有关缴费单位或业户持营业执照、车辆行使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及复印件(征收部门留存),到当地交通规费征收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二)交通规费征收部门认真审核有关证件,符合减征条件的,予以办理减征手续,并在相应票据上加盖“防治非典期间减征”印章(印章式样见附件二)或标注“防治非典期间减征”字样。

  (三)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明电[2003]11号精神,对执行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的车辆,凭交通部统一制发的《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一律免予检查和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和协调,密切配合,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抓,切实做好此项工作;要选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交通规费减征审核工作;各交通规费征收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热情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对刁难缴费业户及对挂靠车船减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一经发现,省厅将予严肃处理。要严格执行省厅文件规定,维护交通规费征收政策的严肃性,努力完成今年的部门预算收入,严禁擅自扩大、缩小减征范围或提高、降低征收标准。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作者:实习编辑:杨春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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