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减征交通规费问题的通知》文件下发后,青岛市交通局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要求全市交通系统各有关单位切实加强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省交通厅交通规费减征政策的汇报、宣传和解释工作,将政策贯彻落实到每一个运
输企业和业户,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要求征管人员坚持原则,文明服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减征时间、范围、程序、标准和要求开展减征工作,确保全省减征交通规费工作政策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对符合减征政策的要做到应减不征,对应当征收的交通规费要确保应征不漏。
为准确把握省交通厅文件精神,现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1、关于减征政策
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2003年5月1日前征费标准高于减征标准的,按照减征标准征收;其征费标准低于减征标准的,仍按原征费标准征收。
即运输业户现已享受省交通厅交通规费优惠政策的,且标准不高于交通规费减征后水平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2、关于减征政策的管理权限
为确保全省交通规费减征工作的贯彻落实,维护交通规费征收政策的严肃性,省交通厅文件中明确规定:“严禁擅自扩大、缩小减征范围或提高、降低征收标准。”要求各征管单位一定按政策办事。我市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