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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智:治理矿难必须严厉打击官煤勾结
( 2006-03-15 09:02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一次次残酷的矿难,使煤矿安全生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官煤勾结是矿难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要从源头上治理矿难,就必须严厉打击官煤勾结。


    据统计,仅2005年,全国煤矿企业就发生安全事故3341起,5986名煤矿工人无辜丧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除管理者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煤炭资源的紧缺刺激了煤矿的超产,煤炭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差、安全欠账多等原因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官煤勾结,从而导致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力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官煤勾结主要表现在:政府机关和监管部门滥用审批权,为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煤矿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充当非法煤矿主的保护伞,纵容、庇护煤矿非法生产经营;监管部门放弃了自己的监管职责,失职渎职,放纵煤矿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开采;在事故发生后,与矿主共同谋划,包庇隐瞒事故。


    陈昌智说,要从源头上治理矿难,就必须严厉打击官煤勾结。为此,他提出三个建议:


    一、出台相应规定,对官煤勾结的各种行为如何定性及处理加以明确。


    二、加大对官煤勾结行为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安全监管监察、国资委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而加大震慑力。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认真核查,深挖线索。而且,在今后事故调查过程中,监察部门应把深挖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作为一项必做工作。


    三、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官煤勾结现象产生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清理纠正工作要与其他几方面工作有机结合。一是与煤矿整顿工作结合起来。目前,我国还有许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仍在生产,而这些煤矿正是官煤勾结现象比较严重的地方。要减少官煤勾结现象,首先要对这些煤矿进行整顿。二是与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结合起来。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不落实、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严肃追究责任。三是把清理纠正工作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结合起来,把整治官煤勾结现象纳入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石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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