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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一财政所副所长贪污百万被判刑
( 2006-11-16 08:56 )
来源:齐鲁晚报
 

    原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庙办事处财政所副所长张华德采取多种手段,贪污房产契税款达100多万元,并多次擅自决定少征房产契税款。15日,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以贪污罪、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张华德有期徒刑二十年。

    被告人张华德自2000年至2005年6月间,利用担任财政所副所长主管业务的便利,采取虚构人名、套开税票、收入不记账等手段,先后27次贪污房产契税款,共计人民币1034145.30元。案发后,追回1008681.02元,尚有25464.28元未追回。

    张华德于2003年6月至2005年4月间,在办理房产契税业务时,擅自决定少征房产契税款,先后10次利用套开税票的方法,少征税款共计人民币829401.52元。案发后,追回少征税款413910元,尚有415491.52元未追回。张华德还滥用职权,先后25次擅自决定少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058407元。案发后,追回少征税款110467元,尚有947940元未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华德利用征收房产契税的职务之便,采取套开税票、虚构人名、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吞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滥用职权罪。遂以被告人张华德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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