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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某中学教务主任姚某,利用负责订购学校教学辅助材料的职务之便,在5年的时间里,分10次收受新华书店回扣66507元。近日,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姚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了解,2000年12月,时年36岁的姚某被任命为德州某中学教务处主任,并负责订购学校教学辅助材料。自2001年起,德州市新华书店为在该校销售教学辅导材料,开始不断向姚某送回扣。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此案,于今年9月向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姚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1年到2005年底,姚某共计10次收受该书店教辅回扣66507元,据为己有。但姚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到检察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将赃款退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据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姚某减轻处罚,判姚某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所有赃款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