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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国有资产,日前,经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烟台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海阳市某经管站领导于某(与挪用公款并罚)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马某、李某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张某罚金5万元。
1991年1月至2003年1月,被告人于某在任海阳市某经营管理指导站站长期间,利用举办全市村镇会计培训班、安排村镇购买账簿之机,滥用职权,采取抬高收费标准、违法经营、截留资金等手段,筹集资金,设立小金库。小金库资金除用于站里公务开支外,由于某提议,经与副站长马某、李某等人共同商议后,以站里发放补助的名义4次私分给部分工作人员,后将帐目销毁。私分款总额为人民币35.4万元。4被告人各分得4.7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作为单位主要责任人,擅自决定将单位违规收费的部分资金以单位补助等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马某、李某、张某积极参与私分,起较大作用,其行为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鹏飞 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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