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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 2007-02-11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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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2007年2月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提交代表审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指定本办法。

    二、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委员10名。

    三、本次会议补选的各项职务,实行等额选举。

    四、本次会议补选的各项职务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正式选举。

    五、大会选举一次进行。用两种选票,一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选票,一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选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采用人工计票,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六、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省人大其他代表,也可以弃权。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左面的空格内划“○”;反对的,在候选人左面的空格内划“×”;如果另选他人,就在另选人右面如果另选他人,就在另选人右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

    代表写票一律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选票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

    七、代表本人不能写票的,可以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代表代写,代写人必须完全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缺席代表不得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该项职务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该项职务无效票。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时,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本次会议不再另行选举,名额暂缺。

    十、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8名(每个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1名),其中总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经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一、选举会场共设7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十二、投票结束后,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收回选票数,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

    选举得票情况和当选人名单由大会执行主席指定工作人员当场宣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得赞成票情况,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另选人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宣布当选人名单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按中央批复的顺序排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十三、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研究处理。

    十四、本选举办法,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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