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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循环经济立新规 排污费10%专项扶持
( 2007-03-01 10:44 )
来源:中国环境报
 

    山东省日照市政府将根据已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订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以及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这是日照市近日颁布并实施的《日照市循环经济促进办法》中做出的新规定。与《日照市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同时颁布施行的还有《日照市石材业循环经济促进办法》。

    《日照市循环经济促进办法》规定,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坚持环保“第一审批”、环保“一票否决”、增产不增污和增产减污的原则,并应当依照规定编制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等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

    《日照市循环经济促进办法》还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工业园区编制生态工业园区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开展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生态工业园区规划合理引进、布设项目。2007年12月31日以后,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环保部门一律不审批园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日照市循环经济促进办法》还要求环保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通过经济杠杆,促使企业不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开展废物的循环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日照市还规定,市、区县财政把排污费的10%设立为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并根据每年排污费收入情况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将日照循环经济市发展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日照市石材业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则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制订石材业专项发展规划,设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宜采区并进行规划环评;石材开采及加工企业严禁采用爆破方式开采石料,现有采用爆破方式的要在今年底前改用轮锯切割等先进生产工艺,不按规定执行的一律依法关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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