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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十佳女法官杨敏:为妇女撑起一片晴空
( 2007-03-05 17:01 )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宋延涛  郑春笋


    3月2日,山东省各界妇女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97周年暨表彰大会在济南举行,去年获得"全省妇女维权先进个人"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杨敏,今年又被授予"山东省十佳女法官"和"全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熟悉杨敏的人都说她当之无愧。


    今年38岁的杨敏,身材瘦削,齐耳剪发,戴着眼镜,柔弱而不失刚强。从事审判工作十几年,她审理涉及妇女案件400余件,为妇女维权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民事纠纷中涉及婚姻家庭、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较多,妇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其先天、生理的原因,举证意识淡薄,加之许多农村妇女没文化、不懂法,一旦对簿公堂,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为此,身为女性且作为该庭"妇女维权审判组"成员的杨敏,特别注意运用司法手段,依法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


    农村妇女张某,是一个大字不识的庄稼人。2003年,丈夫参与村里的电路改造工作,触电身亡。张某哭得晕了过去,出殡时,找村里要丧葬费,村里说"咱签个协议吧!"协议内容为:赔偿张××2000元,以后有事与村委会无关。张某糊里糊涂地就摁了手印。等清醒过来一想:"死了个顶梁柱,不能给2000元就算了!"又去找村里,村里说"早先咱双方签得有协议"。张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杨敏审理中了解到,张某抚养着3个未成年的女儿,家境困难,村里明显有以强欺弱的倾向。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法一致的意见,并实际履行的,应视为该协议生效,不能再重复提起诉讼。张某说:"俺当时昏头昏脑的,又不识字,认为村里给的就是丧葬费。"


    杨敏审查协议发现,上面没有写明给的是什么钱,而一个男劳力外出打工,两个月差不多也能挣2000元,性命关天,一条人命怎能就值2000元?显然协议有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显失公平的协议,应该被撤销"的规定,结合案情,最后判决村委会赔偿张某4万余元。张某拿到判决书感动地留下了眼泪。


    对于没权没势的妇女,杨敏更是用法律为他们撑腰,讨回被损害的公道。某企业21岁的女工郭某,老实巴交,从没和法院打过交道。1997年该企业破产后被外来企业收购,一些工人经考试后又被新厂录用。而郭某在家等了好长时间,也没接到用工通知。碰到原来的同事,都说招工榜上有她的名字。她到厂里一看,有人已经顶着她的名字上班数月了。据说,那人在厂里有关系。忍无可忍,郭某把对方告上法庭。可当地法院一审却驳回起诉,不予受理。郭某上诉到德州市中级法院。杨敏一看是明显的民事侵权案件,遂征得其他合议庭成员的一致意见,依法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并附重审建议。一审法院重审时判决侵权人进行了赔偿,并恢复了郭某的工作。21岁的小女工见到杨敏,只知道连声感谢。


    为了替弱女子争取权益,杨敏还敢于突破传统思路,顶着压力和阻力,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1995年夏天,她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女方是一名农村妇女,男方在县城棉厂上班,两三年不回家。判决离婚时,女方提出,娘家父母不在世了,财产自己可以不要,但仍要住在婆家村里过日子,也好抚养孩子。


    为了确定该村是否适合女方继续生活下去,杨敏冒着酷暑,到双方当事人的家中,进行实地察看。当看到女方穿着女儿校服改作的破裙子出来迎接她时,更坚定了她要维护女方权益的决心。经了解女方与婆婆的关系不很恶劣,村民的观点也多支持女方要求。回到单位后,她毅然提出了"把四间房子一分为二,让女方继续住在原有房屋生活"的判决意见。院领导在审查案子时说:"准予双方离婚,还让女方住在婆家,咱还没有一例这样判的。" 杨敏说出了自己在村里的所见所闻,院领导最终首肯了她的判决意见。后来的回访证明,该判决是正确的,既维护了妇女权益,又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多年来,杨敏一心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有时苦口婆心地作了半天工作,当事人不但不接受她的意见,反而对她存有误解,想起来心里酸酸的。但是身为一个法官的她,认为应该比平常人更宽容、更大度。尽管有许多苦累、有许多委屈,她仍然热爱着她的法官事业,她说"是领导的支持、同事的关心、当事人的厚望,给了我工作的干劲和勇气"。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杨敏说这句话最能体现自己办案的心情,为了维护公平的事业,为了给更多的妇女姐妹们撑起腰杆子,她还要一路走下去。(新华网山东频道3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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