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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规范出租车营运标志 司机违规可举报
( 2007-08-07 17:28 )
来源:青岛早报
 

    “出租车夜间营运,应按照城市路灯开启时间开启标志灯。”7月26日,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分别印发了《出租汽车营运标识管理办法》和《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如何使用标志灯和计价器的方法,从昨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市民今后若在打的时发现出租车司机存在违规现象,可打热线电话82817777举报。

    据悉,目前市路灯管理处执行的路灯开启时刻表为:夏季为晚上6至7时开启,次日早晨4时至5时关灯;秋季为晚上5时许亮灯,次日早晨6时关灯;冬季为晚上5时亮灯,次日早晨7时关灯;春季晚上6时至7时亮灯,次日早晨5时至6时关灯。一旦遇到阴雨天气,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亮灯。

    按照《出租汽车营运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出租车在营运待租时,应当显示空车标志;乘客上车后,应当关闭空车标志;夜间营运待租时,应当开启空车灯;交接班时,应当显示暂停营运标志。市运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老式标志只有“空车”、没有“暂停营运”,这个问题需要随着出租车报废更新和在车辆更新计价器时予以解决,即将使用的新标志为可转动式,一面为“空车”标志,另一面为“暂停营运”标志。

    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管理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载客营运时,应按下列规定操作计价器:空车待租时竖起“空车”标志,夜间空车时“空车”标志亮灯,车辆起租时,计价器显示车费金额为“零”,翻落“空车”标志后,计价器显示起步费金额;承担电话调度或者预约租车业务的车辆到达上车地点后,在约定的时间翻落“空车”标志,开始计费。(记者 潘修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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