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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山东频道8月21日电(记者王娅妮)为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山东省将建立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制度。
近日山东省接连出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山东省政府为此做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应当尽快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安监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做到责任清楚,处理得当,并按时结案,不得无故拖延。
山东省政府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实行备案制度。市级政府或授权、委托部门在事故调查结束后,要向山东省安监部门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省安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市上报的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市政府即可正式批复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山东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决定。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报省安监部门备案。
山东省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事故结案批复后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安监、监察、工会等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是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各级监察机关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要跟踪督查落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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