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廉政 >> 警钟长鸣
 
一个贪官的忏悔:成了包工头赚钱工具
( 2007-10-17 10:41 )
来源:检察日报
 
    孙诗君,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党委书记(正处级),2006年12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法院判决认定,孙诗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6.1万元,为他人在承建道路工程、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中提供帮助。

     在写这封悔过书的时候,我又哭了,悔恨的眼泪已不知道流了多少。我真的知道自己错了,可惜醒悟得太晚了,我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由于我的犯罪,使得我那10岁的儿子在小朋友中抬不起头来,只好换学校读书;我的妻子在单位也抬不起头来,人家指着她说:“这就是孙诗君的老婆!”我真不是一个好爸爸、好丈夫!可怜的父母亲,在村里也呆不下去了,人们都用异样的眼光看他们,他们只得住到宁波来,多病的老母亲整日以泪洗脸,我是一个不孝之子呀!这些都是我的罪过,是我给家庭带来无边的痛苦。一失足成千古恨。我后悔自己当初的所作所为。

    1970年2月7日,我出生在一个农民的家庭,虽然家里很穷,但父母时时教育我,不要拿人家的钱,要好好做人。师范毕业参加工作后,我始终小心翼翼,生怕做错事说错话,不敢越雷池半步。2001年10月,我调到茅山担任镇长后,手中的权力大了,围在身边的人多了,说好话的人也多了,我听不到反对或不同的意见,渐渐地自己的私欲开始膨胀。另外,看到社会上有些人吃喝玩乐很潇洒,觉得自己太正规了。

     我任茅山镇镇长不久,认识了个体工程承包商蔡某,很快,我们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密切。在2002年的节假日里,我共收下了蔡某送来的8.1万元。

    2003年我调到鄞州区政府办公室后,又在2003和2004年的节假日收受蔡某的贿赂10万元。2005年我调任姜山任镇长后,蔡某又送给我4万元。我调到瞻岐镇后,又收下了他送来的4万元。几年来,我非法收取了26.1万元的不义之财。

    我的犯罪行为,完全是由自己思想变质造成的。手中有了一点权力之后,便经不住社会上的各种诱惑,耐不住寂寞,人变得越来越浮躁。当了镇长后,我忙于各种应酬,对学习不重视,即便是学也是应付,是假学习。学习只是对下属强调,好像与自己无关,结果思想境界越来越低。当时还觉得包工头蔡某个性豪爽,讲义气,出手大方,与他在一起没有压力,还把他当做亲兄弟一样对待,孰不知自己早已落入了他的圈套。蔡某借着我的名义在各处耀武扬威,要求各村支部书记在工程中给予方便和帮助,好像我是他的后台,这时的我已成为他赚钱的工具。

    区委每年都把廉政建设抓得很紧,自己大会小会也都参加,领导在会上也是再三告诫我们,与工程包工头别走得太近,只能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可我当时就是听不进去,把领导的告诫当成耳旁风,经常是左耳进右耳出。而且还总是认为自己运气不会这么差,孰不知伸手必被捉,谁也逃不过去。平时妻子在家也多次提醒过我,不要与蔡某走得太近,可我始终听不进去,好像着了魔一样,认定他是自己的兄弟。

    现在想来,我真后悔,当时怎么就不听领导的话,不听妻子的话呢!我的犯罪行为不是在不知不觉中,也不是在偶然中造成的,归根结底是严重的侥幸心理在作怪。我一直认为纪检机关一定不会抓我,导致自己在犯罪的道路上一意孤行,越走越远,真可谓是不到黄河不死心。回想自己受贿的经历,真是触目惊心,连自己都无法原谅自己,这就是交友不慎酿下的苦果!

    由于我的贪婪,收受26.1万元贿赂,不仅把自己的政治前途和18年来一步一步的辛苦努力化为乌有,也给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痛苦。我悔呀!我怎么对得起组织这么多年对自己的厚爱和培养!

    现在,我真的是无地自容。每天呆呆地望着高高的天窗,才感觉到拥有自由是多么的幸福,能与家人团聚是多么的幸福。可惜我已经犯罪,世上没有后悔药,这对我只是一个奢望罢了。今后我一定好好改造,好好反省,认真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早日回归家庭,做一个对社会和国家有用的人。(作者: 忻佩燕)


 相关稿件
 频道精选  
社会∣山东男子一烟头烧掉十几万 大火烧焦蓝鸟车
社会∣山东男子捡到120万支票 苦等三小时还巨款
法治∣山东男子参加节目摔下观众席 获赔五万余元
法治∣女友要求分手 山东痴心男子楼前割腕闹自杀
财经∣青岛市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胶南市成立
财经∣山东省饰品店藏"暴利"批发价不及售价三成
娱乐∣刘璇演戏再上“平衡木”依旧挺拔矫健
娱乐∣吴宗宪500万捧女儿拍新剧无人购买
体育∣从施大爷到哈恩 国足四任洋帅谁更差?
体育∣丁俊晖背水一战败世界冠军 无缘十六强
视频∣蜘蛛午后 夏日昆虫的私人生活
视频∣李宇春抒情大作《漂浮地铁》首次曝光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 电话:0531--82024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