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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山东频道 记者
王海鹰 编辑制作 吕放
近两年,传销大案频出,所曝出的传销案案值越来越大,参与人员越来越多,非法传销正在日渐坐成一颗社会毒瘤,危害着社会的健康肌体。
据打传的基层公安人员反映,目前传销组织的黑社会倾向和“经济邪教”的特点日趋明显。对此,需亮“法律之剑”,加大立法打击力度。
传销组织与执法部门对抗加剧
山东聊城地处鲁冀豫三省交界地,传销活动一度猖獗。聊城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在公安部“鲁剑行动”开展以来,已受理非法传销案件177起,立案81起,涉案总价值24亿多元,刑事拘留262人,端掉传销窝点567个,解救被传销团伙控制人员2400多人,遣散13640多人,侦破了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3.15”、“3.01”等一批重特大传销犯罪案件。其中,“3.01”传销大案涉及全国60万人、20个省,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人民币,仅公安人员掌握直接证据的A级头目就有1000多名,是迄今为止我国破获的案值最大、参与人员最多的一起传销案。
据东昌府分局的办案民警分析,传销组织与执法部门的对抗加剧,有向黑社会性质发展的倾向。传销组织对传销人员管理苛刻,诱骗加入时多采取威吓手段,大多数传销人员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生活艰苦,由于经济利益分配上的矛盾,造成传销人员之间矛盾重重,存在大量诱发杀人、抢劫、伤害等恶性刑事案件的诱因。其中有一些成了传销组织最忠实的守护者和打手,有一些则结成“反传同盟”、“传销难民营”等各种帮会性质的组织,以绑架、勒索等形式报复传销网络中人,并将自己的不幸迁怒于政府,报复社会。有的传销头目还与境内外的非法组织和黑恶势力勾结,利用传销结成黑帮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对执法机关,他们普遍制定了反检查、反询问的对抗办法,不仅不向传销人员提供有形物品,而且要求聚会时不得携带任何相关材料,也不准记录活动内容。为了逃避执法检查,实行居住地与活动场所分离的办法,聚会时首先由高层人员逐级通知聚会时间、地点及“暗号”,再由接应人员分批领到聚会的场所,而且活动时间短暂,地点一天一换。同时,不少传销团伙还采取跟梢、望风等方法,实施反监控,随时调整活动时间。 东昌府区许窑村由于聚集了较多传销人员,一度被称为“传销村”。在这里,曾发生过两起被骗者用砍刀追赶、砍杀传销人员的恶性案件。2005年,东昌府区连续发生了两起传销人员围攻公安机关的恶性抗法事件,其中一次,传销头目纠集了200多人,一路喊着“我们要吃饭,我们要生存”的口号,将东昌府分局派出所一处警点围住,大肆打砸抢,威胁公安机关将抓获的传销头目释放。
此外,传销组织的“经济邪教”特点越来越明显。据介绍,现阶段的传销已不再是单纯地逐利,其上课、培训、分享、激励等“洗脑”活动对人的世界观、价值观都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被称为经济领域的“邪教”。传销组织者通过对新参加人员培训“洗脑”,来实施精神控制。他们宣扬“传销可以缩短人生奋斗历程”,让人追求一夜暴富;他们吹嘘传销“不用车间、厂房、设备、不用费时费力”,让人追求不劳而获;他们标榜传销是“人帮人”、鼓吹“团队精神”,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不能自拔,并且大肆欺诈,以致伦理缺失、道德沦丧、夫妻反目、父子相向、亲朋好友形同陌路。
传销犯罪呈现蔓延势头
目前,传销犯罪活动已由以往的几个重灾区蔓延至全国,出现了形式多样化、活动隐蔽化、手段网络化、组织智能化和境外公司与境内网络组织相结合、合法的载体与非法的形式相结合、小投入低门槛与大众化参与相结合等特点,严重威胁了各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
据东昌府分局的办案民警武淑红介绍,传销活动往往伴随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税收、金融、外汇等管理秩序。 传销使大部分家庭贫穷潦倒。传销人员中,许多是家庭式进入,他们变卖了牛、拖拉机和房屋等,举家加入传销组织,有的还邀约左邻右舍亲朋好友一同加入,结果基本都是血本无归。 2005年,东昌府分局解救了7名四川渠平县传销人员,其中一人的堂兄弟以做海鲜生意为名将他们从老家骗来,他们将家中的房屋、牲畜变卖,将土地出租,换来的钱全部投入传销组织。半年后,到被解救时,连吃一顿饭的钱都没有了。
在东昌府分局遣返的传销人员中,有一名河北籍女大学生被同学诱骗洗脑后,先将其妹上大学的7000元学费骗到手投入传销网络,又将其妹从大学里骗到传销组织。家人为了寻找姐妹俩,变卖了粮食、房屋,正在读高二的弟弟也被迫辍学。
另外,由于传销人员多为来自偏远地区务工人员、无业人员、下岗职工、青年学生,经过洗脑,这些人思想偏激,很容易成为盗窃、抢劫及黄、赌等恶习的易感人群,诱发恶性犯罪。2006年东昌府分局办理的李道伟抢劫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因为在传销组织中难以维持生活,就从河南安阳一路扒车到聊城,沿途多次实施抢劫,先后作案5起,其中造成1人轻伤。
对非法传销亮“立法之剑”
面对组织性、对抗性越来越强的传销活动,基层“打传”的公安人员反映,应加大对传销犯罪立法力度,进一步打击传销犯罪分子。
聊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李鹏说,非法传销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打击传销犯罪的法律依据是199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0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以及《禁止传销条例》。在这些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将非法传销犯罪活动按照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第4项进行处罚。对于如何界定非法传销行为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明确规定。
聊城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李斌说,立法的阙如让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尺度,法院只能依照各自的理解来操作,以致各地对非法传销的审判情况各不相同。
2005年东昌府分局抓获的传销头目牛文华,其非法经营额达300万元,东昌府区法院判处其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而与其同案的莫淑英,是牛文华的上线,又是山东省的总代理,涉案达2000多万元,还涉嫌洗钱罪等多项罪名,却被济南市人民法院判处4年有期徒刑。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到目前为止,判处传销犯罪人员67名,其中最高的刑期为4年。李斌说:“传销犯罪如果以非法经营罪来量刑处罚,就会‘罚不及罪’,与其危害社会的罪行极不相当,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打击、震慑能力,使得法律震慑效果不明显。”
2005年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经过十余个月,行程数万公里,在重庆抓获
“3.15”罗国文特大传销案中“传销教父”罗国文。罗国文操控10万多人的传销网络,传销人员遍布全国10多个省市,涉案达3亿多元,也仅仅被判处二年六个月的刑期。
基层公安机关认为,非法传销已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一颗毒瘤,对它的治理,仅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斩不绝”,因为把处于A级的“塔尖”打掉,处在B级的人会根据下线的业绩自然擢升,传销组织自身机制就像割韭菜一样,自动生成新的“塔尖”,以此生生不息。应动员全社会力量,多管齐下,共同治理。当前尤为必要的是,尽快设立传销罪,加大立法打击力度,以“严刑峻法”使得非法传销最终斩草除根。(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