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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1-8惨案1死23伤 遇难者家属索赔60万
( 2007-11-28 14:22 )
来源:齐鲁晚报
 

    昨天记者了解到,山东青岛南京路辽阳西路路口“11·8”油罐车重大交通事故有了最新进展,遇难女学生小晖的家属向公交集团提出了约60万元的民事索赔,而公交集团尚未给予答复。

    家属解释索赔理由

    11月8日早晨6时40分左右,在南京路和辽阳西路的十字路口,石某驾驶一辆油罐大货车失去控制,闯红灯后撞上了12路公交车,被撞翻后的12路公交车当场砸死了过马路的初二女学生小晖。这起车祸造成1死23伤。随后,石某因交通肇事被批准逮捕,并已被移送市北检察院。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小晖的家人向公交集团提出了60万元左右的民事赔偿金额,目前,公交集团尚未给予答复。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小晖的姑夫王先生,他告诉记者,这60万元的赔偿金除了3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外,其余的30万元是精神损失费。“小晖在斑马线上走得好好的,被公交车给砸死了,公交集团应该来赔偿我们。”王先生悲愤地说。他介绍,悲剧发生后,小晖的父母都病倒了,老家也来不少人善后,到目前为止,他们已经花费了4万多元。“你说多少钱能换来一条鲜活的生命,为了让这个残缺的家庭有点希望,你说我们该怎么办?”王先生最后说,他们还在等待公交集团的回复。记者又拨打小晖父亲的电话,发现对方已经关机。

    律师认为索赔有据

    记者从市北交警大队了解到,肇事司机石某当初给大货车投了5万元的交强险,但是因为肇事逃逸,估计保险公司也不会给予赔偿,石某在青岛的收入较低,没有赔付能力。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的王亚宁律师,她认为,公交车司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公交集团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为造成小晖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公交车侧翻,所以小晖的家人不论两车的责任如何划分,都可以向造成孩子死亡的共同加害人提出索赔,大货车车主和公交集团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交集团给予赔偿,就享有向大货车车主追偿的权利。 (陈勇 赵亚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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