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公司贪腐窝案。原泰安某公司总经理刘某,公司副经理孙某双双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二人非法所得70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总经理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在1998年至2003年五年间,先后6次收受新泰某管道公司、泰安某建筑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现金244546元及美金1000元,并为上述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公司副经理孙某利用职务之便,自1991年至2006年十五年间,先后63次索要、收受泰安市岱岳区某建筑工程公司、新泰某公司、泰安某安装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物品及现金共计467800元,并为上述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应予重判。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刘国峰 张瑞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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