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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建经适房按成本卖 买房者需四条件
( 2008-04-11 10:36 )
来源:济南时报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到底应该定多少?日前出台的《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开发商建经适房利润率不超3%

    办法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 3%核定。

    根据办法,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确定销售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

    经适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适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买经适房需符合四项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适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需要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适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购买经适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适房贷款利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适房优先供应无房危房居民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照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廉租房、经适房不能共享

    办法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已经购买经适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适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适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住房前不得购买经适房,已购买经适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适房。个人购买的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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