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直医保参保人员如因病情需要须进行异地转诊转院,省外接诊医院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应高于转出医院,一般应为公立医疗定点医院,原则上限北京、上海两地医院。
记者从省社保局了解到,省直医保参保人员如患省直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或经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可进行异地转诊转院。异地转诊转院必须由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和医院医保办主任签字,并经用人单位同意,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批后,方可转诊。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异地转诊转院治疗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30日内。
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费用需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在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结算申请表(驻济)》,并附患者门诊病历、处方、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纪录、手术明细、麻醉明细)、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于出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结算。
经审核,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转诊转院患者有关材料有疑义的,将暂缓结算费用,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进行费用结算。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省直医保参保人员如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等过程中出现急、危重病时,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的急诊(含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发生异地急诊时,患者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备案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省社保局办理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