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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贷款出细则 市区最高可贷40万元
( 2008-11-19 08:59 )
来源:青岛早报
 

    继青岛市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连续邀请相关代表举行了两场座谈会后,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率先公布实施细则,对公积金新政如何实施作出了详细的说明,细则自17日起已正式实施,市民可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新政办理。

    

    【贷款数额】

    市内七区最高可贷40万元

    根据《意见》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据细则显示:市内七区执行最高限额,即商品房40万元,二手房25万元;即墨、胶南、胶州三市区域限额,商品房维持20万元,二手房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平度市区域限额,商品房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二手房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莱西市区域限额暂不调整,维持商品房15万元,二手房10万元。

    【首付款比例】

    五市区域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据细则显示,市内七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由30%下调为20%;市内七区二手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由40%下调为30%。市内七区商品房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首付款比例低于30%的,还需满足银行贷款要求。五市区域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

    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意见》规定,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最长不得超过30年。该政策在增加职工贷款额度的同时,充分考虑了职工的还款能力,延长了借款期限,减轻了职工的还款压力。

    【贷款资格】

    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

    此外,新政策由现行的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调整为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政策解决了职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暂停、中断等而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孙静芳) (完)


  责任编辑 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