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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家庭住房71平米以下可享首贷

    央行日前做出了二套房的明确解释,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记者昨天查阅了《2006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在城市居民住房情况

    中显示,年末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3.73平方米。如果是一个三口之家,若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了首套自住房,且现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71.19平方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也就是说,符合这个条件的家庭还可享受相关的房贷优惠政策。

    另外按照规定,借款人需要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办理贷款时,市民可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让其出具相应的查询结果。记者从房产交易中心了解到,相关的查询办法正在商讨中。据了解,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通知明确,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完)(记者 芦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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