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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今夏起试行尖峰电价政策

    日期:2008-6-17                来源:齐鲁晚报

    将每日高峰时段中10:30—11:30,19:00—21:00两个时段划分为尖峰时段,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16日,记者从青岛市物价局获悉,青岛市今夏开始试行尖峰电价政策,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合理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不在调整范围内。

    记者了解到,针对当前全省电煤供应不足,供电形势紧张的状况,为进一步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合理用电,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在迎峰度夏电力紧张时期,对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时段的划分进行了调整,高峰时段由现行的8:00—11:00,18:00—23:00调整为8:30—11:30,18: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不变;其余时段为平时段。同时将现行高峰、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50%调整为上下浮动60%,平段仍执行基础电价。新政规定,今年试行尖峰电价政策,将每日高峰时段中10:30—11:30,19:00—21:00两个时段划分为尖峰时段,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

    《通知》要求,峰谷分时电价的其他有关事项仍按鲁政办发[1995]2号和鲁经调字[1995]第355号规定执行。据供电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我省自1995年开始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此项政策一直不针对居民生活用电。根据《通知》要求,此次峰谷分时电价的政策调整最大的变化是试行尖峰电价,但是同样不影响居民生活。

    据了解,物价部门规定,峰谷分时电价新政从2008年6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有关方面同时要求建立峰谷分时电价损益调节机制,峰谷分时电费和尖峰电费收入应单独记账,对产生的盈亏等情况定期进行审核。(记者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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