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8-12-2 来源:青岛日报
从昨日起,在七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时,如果绿化配套不达标又不能易地补建绿地要缴纳“补绿费”,由园林部门代为补建绿地。青岛市新近出台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新规定,将有效地保障城市绿化资源的保有率,实现城市绿化面积和覆盖率的稳步提升。
按照规定,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绿化配套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需委托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易地补建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联建工程由申报单位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标准,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和绿地建设直接绿化费用三项之和缴纳;没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土地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缴纳。土地等级划分及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用分别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直接绿化费用按每平方米200元执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委托易地补建绿地,要在同类地区组织建设。
对于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每天每平方米2元缴纳,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除按青岛市规定标准向树木所有权者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按规定补植树木,没有条件补植的,应向园林绿化部门缴纳树木代植费。树木代植费按同等树木补偿费的50%缴纳。(记者 霍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