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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条理中几个问题的回答
( 2005-08-09 09:21 )
来源:青岛日报
 
    问:因哪些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办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应如何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又当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问: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责任编辑: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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