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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意见》
( 2005-08-12 14:50 )
来源:首都综治网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意见》

(1997年9月18日)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近年来,在中央有关部门的推动下,不少地方从解决当地群众普遍关心的治安热点问题入手,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创建活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后,这项活动又有了很大发展。实践证明,凡是扎扎实实开展这项活动的地方,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普遍提高,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逐渐下降,不安定因素大为减少,社会精神面貌有所改观,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党和政府的威信进一步提高。因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基层单位进一步开展以解决治安问题为主的群众性安全创建活动,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措施的进一步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有效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为指针,以“服务群众”为宗旨,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基础建设,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基层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基层安全创建括动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专群结合,务求实效。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要在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形式可以多样,名称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管哪种形式,其工作内容和任务都应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应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为主。在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中,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始终把工作重点牢牢放在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上,建立健全群众自治工作机制,使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具有坚实的组织依托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目的在于解决群众关心的治安热点问题,改善群众的生活环境,办实事,求实效。

    (三)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要有总体奋斗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各地制定的目标一定要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一致,与当地治安情况和工作基础相符合,科学规划,抓住重点,分步实施,逐步提高。就全国而言,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总体奋斗目标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两个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到2000年,争取使安全小区(乡镇、单位)的覆盖率在城市不低于80%,在农村不低于60%,促进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到2010年,在逐步提高创建活动标准的情况下,保持安全小区(乡镇、单位)的高覆盖率,争取社会治安形势的进一步好转,使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更加改善。

    二、工作范围和主要任务

    (四)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应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各项措施为中心,巩固完善基层组织,大力加强治安防范,进一步严密治安管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同时,与计划生育、卫生、绿化、环保、公益事业、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工作紧密衔接,协调发展。

    (五)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主要任务是:(1)预防和减少刑事案件。特别是对多发性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和自行车等案件,要采取扎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使这些案件的发案率有明显的下降。落实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措施,使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明显降低。(2)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落实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文化市场治安管理和其他各项有关的治安管理措施,使治安案件、治安事故明显减少,赌博、卖淫缥娟、吸食毒品、传播黄色书刊及音像制品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社会空气、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垃圾得到认真清理和扫除。(3)巩固社会治安工作的群众基础。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使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不断提高,法制观念逐渐增强,邻里关系和睦,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蔚然成风。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

    (六)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应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协调,以公安机关为骨干,以村(居)委会为依托,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在乡镇、街道一级,要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挂帅,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党政副职牵头,综治办组织协调,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检察、司法、民政等部门的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具体工作由村(居)委会、责任区民警、物业管理人员等有关方面的基层工作人员和群防群治队伍落实。

    (七)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骨干力量。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把公安派出所警务工作改革与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公安派出所特别是责任区民警要把主要精力用在搞好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上。(1)积极协助综治委作好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2)及时整治突出的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的场所,严厉打击危害一方的流氓恶势力,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3)大力加强群防群治工作,认真整顿建设好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大力推广应用物防、技防措施,抓好治安防范责任制的落实。(4)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公共复杂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做好暂住证和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的发放、查验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外来人口的情况,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5)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青少年法制教育、民间纠纷调解等各项工作。

    (八)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民政部门要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做好社会福利和收容遣送工作。人民法庭要通过处理各类案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认真做好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努力做好依法治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建设部门要把城镇治安防范设施建设等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特别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城市居民住宅防盗设施、治安报警站、车辆停放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创建活动中的硬件建设。房管部门要做好私房出租许可证的发放和查验工作。劳动部门要积极做好职工解困、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预防并及时化解各种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职工队伍的稳定。旅游部门要结合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宣传、文化、教育、计划生育、卫生、工商、共青团、妇联、工会、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各部门和有关方面都要在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九)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下属单位在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中要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特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所属家属聚集区可按照上述要求,在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开展适应各自特点的基层安全创建活动。

    四、经费保障

    (十)为了使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健康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在城市,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所需的日常管理经费,可根据承受能力,本着自愿的原则,采取财政安排一点、受益单位和个人出一点、开展便民服务解决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应给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一定的启动经费。物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动员群众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回拨一部分保费的办法,筹集小区防范设施建设和开展群防群治活动的经费。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通过开展便民服务,适当筹集一点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经费。

    (十一)要加强对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经费的管理。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基层单位的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和群防群治工作,参与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费和补贴不能在基层安全创建经费中开支。要防止乱收费、乱摊派,严禁层层截留、滥支乱用。

    五、表彰和奖励

    (十二)对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要分层次、定期进行检查、评比、表彰。检查、验收工作可与每年一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相结合。对创建活动搞得好的单位要给予奖励,授予年度荣誉称号。

    (十三)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要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要把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实际效果作为对单位和个人考核、评比及奖惩的一项内容,对在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由于不重视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而发生重大治安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地区、单位及其领导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实施步骤

    (十四)在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中,首先要抓好大中城市和交通沿线地区。农村地区情况差异较大,可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工作基础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十五)各地要根据上述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基层安全创建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地方,要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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