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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 2005-08-17 15:32 )
来源:新华网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2000年11月29日)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高度重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1979年,针对“文革”结束后青少年违法犯罪比较突出的问题,中央转发了中央宣传部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中发〔1979〕58号),要求全党动员,书记动手,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队、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以及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1985年,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中发〔1985〕20号),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作出了进一步部署。90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2000年2月,江泽民同志发表了《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从国运兴衰、民族复兴的高度,进一步阐明了加强青少年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的刑事犯罪活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应看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也相伴而来,加之一些地方忽视思想政治教育,在贯彻“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时一手硬,一手软,使这些地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同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愚昧迷信活动蔓延,渲染暴力、色情、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及电子信息产品屡禁不止,成为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就业竞争的加剧,社会闲散青少年不断增多,农村进城务工青年缺乏管理,一些人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此外,学校的法制教育实效性不够强,一些地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严重不足,尚未形成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上述种种原因,使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成为影响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对此,全党、全社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教育为本,预防为主,努力消除危害青少年的社会不良因素,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开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目标要求,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奖惩机制;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和大力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推动各项工作措施在基层的落实。
    要发挥各级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联席会议的作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群众组织,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工作网络,健全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动,切实抓出成效。

    二、改进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配齐配强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教基〔1995〕12号)精神,积极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预防犯罪侵害的教育纳入大学、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并针对大中小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安排好教育教学工作。要把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学生参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观看法制教育录像、电影,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征文、模拟法庭活动,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开设法制宣传园地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的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发挥好学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与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预防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作为综合评定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组织协调政法各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选派优秀干警到中小学校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指导学校开展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制教育工作,协助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帮教,协调解决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环境问题。各级政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关心、支持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有力的保障。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协调有关政法部门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认真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推进工读学校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作为考核学校和教师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严格执行中小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其他各类学校也不要轻易开除学生。对因严重违纪必须开除学籍的,可实行留校试读帮教的制度,由学校有关方面组成帮教组,与被帮教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帮教协议,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如果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可试行留校试读帮教。学校要落实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责任制,建立健全扎实有效的帮教工作机制,校长、教师、学校保卫部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和学生家长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有利于转化的氛围,保证帮教工作不留死角。
    各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7]38号),积极办好工读学校。没有建立工读学校的要尽快建立。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办好工读学校,加强对工读生的品德、法制教育和心理、行为矫治工作,严格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帮助工读学校,提高学生择业能力,疏通就业渠道。

    四、切实解决辍学问题,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按照《国家教委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89]教初字00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中小学生流失,预防和控制辍学生违法犯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社会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经济、心理和课业负担,尽可能防止中小学生辍学、流失。县(市、区)、乡(镇)要建立政府和分管领导解决中小学学生辍学问题岗位责任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对辍学生要摸清原因,会同有关方面帮助他们回到学校继续学习。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公安等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8]2号),妥善解决外来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对符合就学条件的,任何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更不能歧视他们。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捐资助学,推进“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的实施,救助贫困地区和家庭困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不允许家长强迫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辍学务农、务工或经商。
    对长期流浪社会的少年儿童,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做好收容遣送工作,采取特殊的帮教、安置措施予以救助。有家可归的,要帮助其返回家庭;无法查明家庭地址的,可送儿童福利院安置。要在大中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流浪儿童提供紧急庇护和救助,并开展法制及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咨询、行为矫治和生活方法指导。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院或“回归儿童村”等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协调帮助失学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慈善机构要积极兴办和办好各类救助、安置流浪少年儿童的庇护中心和福利场所,防止少年儿童流落社会违法犯罪。

    五、强化社区教育、管理和服务功能,帮助、教育社会闲散青少年

    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加强社区文化建设,进一步发挥社区管理、教育和服务功能。社区居委会要因地制宜,建立青少年活动场所,争取做到有法制教育阅报栏、宣传栏,有图书室,有便民利民的教育服务设施,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网络。要充分发挥学校和社区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群众组织的作用,组织教师和团员、青年及老同志参加创建安全文明社区活动,开展普法教育和书法、音乐、体育等兴趣培训活动。
    对已完成义务教育、无业在家的青少年,城乡基层组织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安置、帮教措施。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配合家庭、学校、基层组织加强管理和教育,做好帮助教育工作。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和职业教育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年的职业培训,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和扶持,为其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创造条件。各地区要加强对“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深入实施“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计划,提高外来务工青年的劳动技能、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居(村)委会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帮教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教育放在社会上监管改造的未成年犯,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青少年的安置帮教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新违法犯罪。

    六、提高家长素质。改进家庭教育

    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家庭教育,宣传、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密切配合,建立家庭教育咨询机构,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各种家庭教育培训班和讲座、展览、咨询等活动,编写有关家庭教育的读物,摄制有关宣教片,开办家庭教育广播、电视节目,帮助家长特别是年轻家长提高自身素质和家教水平,教育和引导家长走出溺爱、纵容子女或“棍棒教育”等误区,以自己的良好品行当好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组织和指导家庭教育的责任,学校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访等形式,同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开展家校共建活动。要进一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细胞工程”,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家庭评选活动,提高家庭文明程度,杜绝家庭暴力,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把教育好子女作为评选文明家庭的重要条件。要特别注意抓好对残缺家庭子女的教育,责成法定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残缺家庭子女无人监护、流散社会。

    七、优化、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要将青少年教育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现有的青少年活动场所严禁移作他用。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强青少年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建立评价、奖励、推荐优秀青少年文学、影视作品的机制。影视、广播、报刊、出版部门要多出健康的、为青少年所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学校要广泛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读、视、听指导活动,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和鉴赏水平。
    政法、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卫生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8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进行管理,大力压减、逐步取消经营性电子游戏厅、录像放映厅。公安、信息产业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和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及时消除含有反动、色情和其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内容的电子信息,防止其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要进一步清理整顿音像制品行业和印刷、出版业,加强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和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加大“扫黄”、“打非”力度,对走私、贩卖、制作渲染暴力、色情、愚昧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活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打击。教育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组织,学校及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组织青少年开展告别“三厅”(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拒绝毒品”、“远离赌博”等活动,增强青少年对社会不良现象的免疫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妇联组织,学校和家庭要加强对青少年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把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形成良好的消费行为列为对青少年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不吸烟、不酗酒”等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文化、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娱乐消费市场的经营行为和青少年的娱乐行为,积极提供健康的娱乐场所,大力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娱乐活动,引导青少年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要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运用有关心理教育方法和手段,培养青少年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青少年身心全面和谐发展。要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机构,开通心理咨询电话,开设心理辅导网站,对有心理障碍和行为异常的青少年进行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要谨慎使用测试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量,不能简单靠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教所在对青少年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过程中,也要采取心理矫治等科学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八、坚决打击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巩固、发展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政法部门对那些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要及时侦破、及时审理,特别是对杀害、抢劫、强奸、拐卖青少年的严重犯罪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唆犯要依法从重处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2号),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对侵害学校师生、危害校园治安的各类犯罪活动要从重从快查处。各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警校共建”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务,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各级法院、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要认真考虑监护人的抚养、教育等监护条件,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加强少年法庭的建设,大中城市的人民法院可采取指定管辖的做法,做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审理,切实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劳教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劳教、服刑的未成年人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使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

    九、加强青少年自护教育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

      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培训和宣传。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积极举办青少年自护训练营,制作有关宣教片,教育青少年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学会必要的自护知识和技能,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御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各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要结合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策研究。理论界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深入调查研究,从宏观、微观方面研究青少年犯罪的规律,将实际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升华为理论。实际工作部门要拓宽研究视野,注意将学术界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工作决策。有关方面要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将学术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力量组织起来,共同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些重大课题。



                           责任编辑: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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