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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促进公民约束自身行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社会治安管理具有里程碑般的
意义,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它一方面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管理,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公民约束自身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立法背景
198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成为新中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社会治安面临的情况和问题日趋复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更加纷繁。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进行过部分内容的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内容等均已越来越不适应依法治国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现实需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总结《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而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主要特点
这部法律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监督更有力的特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充分赋予公安机关职权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该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的权限和手段。如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新增为处罚种类,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现在的238种,还赋予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必需的扣押、检查、追缴、收缴、取缔等强制措施。
增加了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为适应治安形势的需要,该法将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或者已经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纳入进来。该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强迫交易的行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行为;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行为;违法停放尸体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等。
贯穿尊重保障人权理念
主要体现在: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总则中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二是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三是规定一人有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多不超过20日,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规定上限。四是规定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人民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公民的住所,严格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五是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办案,严禁打骂、虐待和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主要表现为:一是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二是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三是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增加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
一是增加了听证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二是取消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复议前置的规定,被处罚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该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慎重规定拘留时限
因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该法在治安拘留时间适用上十分慎重,还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其中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其中还细致规定: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同时,该法还缩短了最长拘留时间,其中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适当提高罚款数额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曾规定,除了对“黄、赌、毒”行为可以处以最高3000元或5000元的高额罚款外,一般的处罚是200元。《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除保持对黄赌毒案件的罚款幅度外,对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幅度作出新规定,大致分为3档,即200元以下、200元至500元、500元至1000元,这样可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进行处罚。
明确从重和从轻处罚情形
该法规定,有四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将被从重处罚,即: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规定了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5种情形,即: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规范公安机关及民警执法行为
该法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按照该法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细化规定处罚程序
该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主要是:一是规范了检查、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该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但检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除适用当场检查的以外,检查时必须出示检查民警的工作证件及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当场检查后,可以不再补办检查证。二是规定了告知程序。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四是对2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规定了听证程序。五是修改了治安管理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明确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六是规定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七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明确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八是取消了关于在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委托授权规定。九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十是修改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施展调解在治安管理中的作用
该法明确提出了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法律实施目的。按照该法的要求,公安机关将着力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在日常治安管理中化解矛盾、纠纷。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要根据该法的规定,尽量予以调解处理。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如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也可以调解处理。
妥善处理伤害案件
该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治安案件,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不同,不再以“造成轻微伤害”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殴打他人”等行为,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直接判断或者鉴定结论认定被侵害人的损伤未达到轻伤程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按照该法规定,公安机关将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尽快确定伤情,严格依法处理”原则,及时公正地处理伤害治安案件。本报记者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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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青岛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市公安机关将严格认真地贯彻执行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一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各种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将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予以查处。二是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注重加强执法监督,搞好自身执法检查的同时主动接受各界监督。对于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问题的,群众可拨打110或82026666反映。三是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终身负责制度。
该负责人还吁请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这部法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也可及时拨打110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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