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在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的书面决定。这是仲裁审理的最后一个程序,标志着该仲裁案件的终结。由于《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而这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仲裁庭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将及时作出裁决,其中,独任庭依据独任仲裁员的意见制作裁决书;合议庭的裁决书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将如实记入笔录。也就是说,仲裁庭在合议案件时,3名仲裁员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人只有一票的表决权,如果首席仲裁员与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而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裁决就应当按照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果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首席仲裁员同意其中一位仲裁员的意见,该意见就是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应当依照此意见制作裁决书。而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即3位仲裁员各持一种意见时,无法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仲裁机构以及其他任何个人都不得变更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并且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高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