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青岛政法 >> 青岛政法新闻 >> 青岛司法新闻
儿子遇交通事故死亡 父亲寻求法律援助得赔偿
( 2006-11-21 15:22 )
来源:青岛日报
 

    今年4月27日21时许,即墨市民李某与朋友喝完酒后骑二轮摩托车回家,在沿鹤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市场处时,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主系青岛某家具公司)同样沿鹤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并左拐弯,两车相撞致李某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即墨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后张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并被依法逮捕。

    李某的父亲是残疾人,家中生活非常困难,李某的死对这个家庭是致命的打击。就如何要求获得民事赔偿问题,李某的父亲经所在村委会法律援助信息员指点,到即墨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接待人员认真听取了案情,审查了相关材料,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经分析赔偿主体,决定将张某和青岛某家具公司列为共同附带民事被告,并详细计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及数额。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对张某所辩称的受害人李某驾驶摩托车行错车道以及青岛某家具公司所辩称的不应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不同意赔偿等观点一一作了反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带民事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合理,要求法庭在追究被告人张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支持,被告张某赔偿李某亲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家具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援助律师积极协助法院执行,目前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李某亲属如数拿到了赔偿数额。

    据统计,即墨市法律援助中心今年以来共对民事赔偿案件援助代理16起,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依法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 电话:0531--82024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