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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7日21时许,即墨市民李某与朋友喝完酒后骑二轮摩托车回家,在沿鹤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市场处时,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主系青岛某家具公司)同样沿鹤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并左拐弯,两车相撞致李某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即墨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后张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并被依法逮捕。
李某的父亲是残疾人,家中生活非常困难,李某的死对这个家庭是致命的打击。就如何要求获得民事赔偿问题,李某的父亲经所在村委会法律援助信息员指点,到即墨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接待人员认真听取了案情,审查了相关材料,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经分析赔偿主体,决定将张某和青岛某家具公司列为共同附带民事被告,并详细计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及数额。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对张某所辩称的受害人李某驾驶摩托车行错车道以及青岛某家具公司所辩称的不应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不同意赔偿等观点一一作了反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带民事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合理,要求法庭在追究被告人张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支持,被告张某赔偿李某亲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家具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援助律师积极协助法院执行,目前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李某亲属如数拿到了赔偿数额。
据统计,即墨市法律援助中心今年以来共对民事赔偿案件援助代理16起,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依法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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