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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如何对待仲裁庭裁决的结果?
一是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的结果。当事人既然基于信任选择由仲裁机构处理纠纷,也就应当按照裁决的内容自觉履行。所谓自觉履行,就是裁决事项中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按照裁决予以履行;裁决事项附有期限的,履行各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与损失。二是在一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裁决结果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就裁决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此要注意三方面:一方面,申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另一方面,申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从裁决书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裁决书中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一期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起计算。向国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按照该国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和仲裁裁决书正本、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法院需要的一些其他材料。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照国外法院的有关要求提供。三是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本着互利互益原则仍可和解。
(高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