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8月7日,崂山区中韩街道车家下庄村王俊峰的丈夫毕可寿所乘车辆在淄博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毕可寿不幸身亡,撇下了妻子和两个女儿。肇事司机在案发后潜逃,淄博交警一直未向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俊峰无法主张诉权,全家因此蒙受巨大精神和经济损失,生活陷入困境。
2005年4月11日,王俊峰向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区中心受理后立即指派郝瑞堂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在接受指派后,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王亭利与郝瑞堂律师及王俊峰所在街道司法所和社区领导共同赴淄博调查取证。通过与淄博警方交涉,成功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本案提供了起诉的前提条件。
但在事故认定书中,仅写了肇事车辆登记在青岛市零担运输公司的名下,经查在企业名称中含青岛市零担运输公司字样的公司就有三家,车主究竟是哪一家呢?王亭利与郝瑞堂又前往青岛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起诉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并于2005年4月起诉至被告所在地市北区人民法院。
但此后又起波澜,就在法院定下开庭日期的时候,对方当事人突然拿出了一份由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区大队于2005年7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交警正在对事故的有关材料进行重新调查处理,等于否定了原已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导致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从而使诉讼进入了漫长的等待。
为促进诉案的早日解决,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以崂山区司法局的名义对淄博警方发出公函,就重新调查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询,希望对方尽快给予答复。经区司法局、区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的多次协调,淄博交警于2005年8月又出具证明一份,维持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据此,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恢复审理的裁定,案情重新进入审理程序。
2006年8月25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共支持原告各项诉讼请求人民币计275150元。
本案克服了外地取证、肇事司机潜逃、实际车主下落不明等一系列困难,前后历时一年半,外出调查、取证、协调十余次,获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