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青岛政法 >> 经验交流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有利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
( 2006-12-12 14:38 )
来源:青岛日报
 
     案例:投保人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某类养老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风险保额100万元。投保后第3年,王某因“肝癌晚期”死亡,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100万元。经保险公司查证,王某于投保前两年曾经因“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住院两个月。保险公司以王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曾患有严重疾病并住院的事实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拒付后,王某的受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10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可了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其拒付有理,但是判决其返还被保险人的保费19万元。

    虽然保险公司赢了这场官司,但该保险公司在当地的信誉受到了极大影响,市场占有率急剧下降。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普通老百姓看到的却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却不理赔的事实,由此保险公司降低了其社会公信力。

    其实,诉讼不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最佳方式,就此类纠纷而言,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是更佳的选择。我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实行不公开开庭制度,在一般情况下,与案件无关的人在未得到所有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允许之前,不得参与仲裁审理程序。因此,保密性制度有利于当事人维护商业声誉并保守商业秘密。通过仲裁方式不仅能有效地解决双方的纷争,而且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刘 菲)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新华网山东频道",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 电话:0531--82024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