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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应当及时申请执行
( 2007-01-23 15:59 )
来源:青岛日报
 

    近日,青岛仲裁委员会接访了这样一位当事人,手持胜诉的裁决书,却不知如何去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原来家住市北区的张大爷为了和儿女住得近一点,卖了旧屋换新房,可开发商迟延交房近三个月,后来虽住进了新居可张大爷心里总觉得应该讨个说法。通过咨询律师,张大爷得知购房合同里签订了仲裁条款,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讨回公道。后经开庭审理,张大爷最终胜诉,裁决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张大爷逾期交房违约金。可张大爷拿着裁决书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却没有结果,转眼快一年了,还没拿到违约金。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告诉张大爷:作为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案件,应当在裁决生效一年内去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大爷这才恍然大悟,立刻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219条则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而去年9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法院由原先的基层法院提高到中级法院,解决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理级别过低的问题,确保了办案质量。(刘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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