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张某在某超市花5元购买1瓶香酥椒,回家后在食用过程中发现有一根头发,于是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本人诉说食用后出现严重身体不适、呕吐等症状,并提出索赔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工商机关召集消费者和商家进行调解,超市和该品牌产品代理商承认商品质量检验不过关,愿意以商品十倍的金额进行赔偿。但张某不同意,仍坚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工商机关只得中止调解。张某随后决定提起诉讼。经过近1年的诉讼,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超市赔偿张某医院检查费、误工费等损失100元,诉讼费各自承担50%。这样的“维权”,是否合适?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首先,此类案件当事人提出精神赔偿的要求并不确当。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利等情况列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究其实质,精神赔偿是对被侵权方造成的伤害无法以物质来衡量的更深层次的侵权。而人民法院对提出精神赔偿案件的受理是有范围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并不充分。
其次,索赔额过高,不合情理。在维权过程中盲目地主张过高赔偿,很难有成果。索赔额是诉讼的关键环节,当事人欲将一根头发作为申诉理由,需要深思。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因食物中有头发而获高额索赔的判例。而5000元的索赔额明显过高,很难确定提出这一额度的法律依据。据笔者了解,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支持这么高的索赔比例。
很明显,因为一根头发而索赔5000元,这一“维权”超出了正常范围。在审理过程中,消费者很难举证,以证明自己出现的严重身体不适、呕吐等症状与这根头发有直接关系。事实上,过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任何一方都对竞争有害无益,也不符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则。市场经济最明显特点就是自由经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矛盾时,主管部门当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进行处理,不会过度地保护任何一方。因为一旦过度保护则必然无法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姜慧丽 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