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李沧区法律援助中心日前成功帮助一名下岗工人讨回了因帮工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款65000元。
现年48岁的老张系我市某企业的一名下岗工人,2006年初受雇于张某,在我市某公司仓库从事拣货工作。同年6月28日,老张在仓库工作时,因帮助该公司拖拉机驾驶员刘某一起抬拖拉机底盘被车斗砸伤右脚,被截去两趾。住院期间张某支付了住院医疗费,但对老张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却置之不理。由于数次与公司交涉均无结果,家中经济困难又打不起官司,万般无奈的老张只好来到李沧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李沧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经多方调查取证,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该案案情非常复杂,一是本案涉及的责任主体多,即仓库所属公司、拖拉机驾驶员刘某和雇主张某;二是法律关系多,既存在老张与张某之间的雇佣关系,也有老张与刘某之间的义务帮工关系,同时还涉及到刘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三是张某、刘某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始终不愿承认老张是在帮忙抬车斗时受的伤,现场又没有其他的目击证人。援助律师经过反复研究,决定将仓库所属公司、张某、刘某三方列为共同被告,于2006年12月8日起诉至李沧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费用8000余元,同时建议老张申请伤残鉴定,如经鉴定所受伤害构成伤残可增加要求赔偿伤残补助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于2006年12月底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到庭的被告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不同意赔偿。2007年2月份,司法鉴定部门做出了老张属八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援助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增加伤残补助费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于2007年4月间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张某、青岛某公司以及刘某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休庭期间援助律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法律、情理等方面多次对被告张某、刘某作说服工作,最终使他们承认老张是在帮刘某抬拖拉机车斗的过程中被砸伤的。
案情有了转机之后,为争取尽快拿到赔偿款,援助律师多次要求主审法官对双方再行调解,最大限度地维护老张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还同主审法官一起到被告仓库所属公司与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经过律师的努力,终于在今年6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仓库所属公司于6月底前一次性赔偿老张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0元。(记者 姜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