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1岁的刘大娘家住农村,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家。老伴于1984年病故,当时尚有三个子女未婚,老人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如今,老人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但四个子女对老人的赡养问题却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2006年5月,老人家中不幸遭遇大火,仅有的两间房屋及屋内的所有物品全部烧光,使老人无家可归。嫁到城里的女儿不得不将老母亲接到家中暂住,并给予细心照料。刘大娘想在女儿家长期居住,同时要求三个儿子按月给付赡养费用、医疗费用等,但三个儿子一直没给老人一分钱。老人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寻求法律援助。
胶南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老人的申请后,将此案指派给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主任白秀亮。白律师接案后详细了解了刘老太的具体情况,依据老人的诉愿,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将三个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个儿子依法向老人履行赡养义务。
该案在承办律师及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三个儿子均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按法律规定向老人支付赡养、医疗等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于达成赡养协议:刘某由女儿、女婿赡养并共同生活;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元,每年一次性交齐;刘某平时的医疗费用由四个子女平均承担,于每年的年底结算;刘老太的2亩承包地由其自行安排,其收益由其所有,儿女不得干涉。(魏景年
白秀亮)